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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運將犯罪廢執業證照 大法官:違憲

2017/6/2 18:15(6/2 21: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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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日電)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妨害風化等罪,經判刑定讞會被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做出違憲解釋,2年內要修法。

本案共有8名聲請人,其中有2名法官幫忙聲請釋憲,另6人均是計程車駕駛,有人觸犯加重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詐欺取財罪,也有人是馬伕。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49號解釋,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若僅依據計程車駕駛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但沒有了解他們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這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為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起2年內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

解釋文中也提到,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也訂出一個過渡期,在這些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定期禁業的目的,計程車駕駛經廢止執業登記者,3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為,「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1060602

呂太郎:大法官認要區分哪些犯行不能開小黃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日電)針對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官認為,條文單純是用法院判決來做標準,沒有考量其中的情節輕重;所以相關規定應該修正,要更具體、明確區分哪些犯行不能開計程車。

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有違,有關單位2年內要修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是指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呂太郎下午召開記者會時指出,按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認為若僅依據計程車駕駛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但沒有了解他們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有違。

呂太郎也說,根據這起釋憲案,計程車駕駛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詐欺罪),或犯竊盜罪,還是當馬伕觸犯妨害風化罪,大法官認為,這些犯行不見得對乘客安全有實質風險,而且條文單純是用法院判決來做標準,沒有考量其中的情節輕重,就對乘客安全做出實質判斷,所以相關規定應該修正,要更具體、明確區分哪些犯行不能開計程車。1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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