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下午4時 同婚釋憲案結果公布
(中央社台北24日電)備受矚目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將在今天下午4時,公布合憲或違憲解釋文。法界人士說,若合憲,代表法律沒問題、維持現狀;若違憲,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須依解釋意旨做修法等應變。
會有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對此,大法官在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就以下4項爭點進行討論: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規定?3.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延伸閱讀》同婚釋憲案 可能有什麼結果?法務部長邱太三在憲法法庭上說,同志婚姻是後來新社會現象及需求,如果認為民法沒規定到就是違憲,根本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許多國家承認同婚前是採漸進式立法,先制定同性伴侶法,再視情況決定同性婚姻機制。戶政機關若受理同婚登記的話,才會產生違憲問題等語。
台北市府代表人廖元豪說,同志都是人、都是公民,很難找到理由拒絕同志結婚,北市府立場就是同婚應受民法保障。
法官對於同婚是要修法或另立專法?祁家威在庭上指出,異性戀者像騎著摩托車,兩個人坐一台車,可以騎很遠;反觀同志伴侶用專法就像是給他們一輛協力車,騎短程還好、騎遠程就會很累,這是一種不公平的次等對待。
律師黃帝穎分析,歸納當前大法官釋憲實務類型,今天同婚釋憲的可能結果有合憲解釋、合憲非難、警告性解釋、違憲宣告、違憲無效、違憲定期失效及違憲溯及失效等7種不同組合。
法界人士表示,以本案為例,簡單來說,倘若大法官做出「合憲」解釋,代表同性伴侶仍無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無法在法律上取得受保障的婚姻關係,不過民眾仍可要求民意代表從政治上做處理,爭取立法;若是「違憲」,代表民法婚姻規定有違憲,相關單位應進行檢討修正,同性伴侶有望取得合法結婚登記的權利,但實際情形仍要視解釋文意旨而定。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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