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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上路 休息日雇主要給加班費

2016/12/23 07:26(12/23 08: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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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3日電)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總統府21日發布總統令,正式公布勞基法相關修法條文。有關1例1休今天正式上路,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雇主必須依照休息日加班費的方式給予加班費。

根據新通過的勞動基準法,勞工從今天起,「每7日至少2日休息」,其中2日休息的部分,1日為「例假」,勞工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才可以上班,而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給勞工。

另1日為「休息日」,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工資部分,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1/3,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2/3,加班超過8小時,雇主需另加給勞工本薪。

休息日的工作時間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同步生效的還有違反工資、工時等條文裁罰金額從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至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新增特休假部分,從明年(106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從明年1月1日起,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且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國定假日部分,也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的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天應放假的國定假日,不過勞工部分仍多放一個勞動節。

至於輪班制的勞工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部分,實施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1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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