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廠職員罹癌求償 台電判賠126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曾在核能反應爐廠房工作多年的李姓退休員工控告台電未提供完整防護,導致身體累積大量輻射,退休後罹患喉癌,訴請台電給付補償金,高院今天判台電須賠126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男主張,他從民國63年起於台電任職核一廠核能儀器技術員,之後轉到核二廠任電子儀器裝修員,後來赴醫發現因輻射線傷害致「次發性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而調至水力發電廠半年後,再被調到核二廠支援,直到75年才調離核能反應爐廠房工作,並在96年屆齡60歲辦理退休。
李男說,他在91年赴三軍總醫院診斷為「再生不良性貧血」,96年赴台大醫院診斷為「中重度低細胞性骨髓併巨核細胞耗盡」等症狀,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判定他是職業病。因核一及核二廠以石綿作為管線保溫,建廠致試運期間石綿粉塵飛揚,他長期暴露其中。
台電主張,職病鑑委員的鑑定結果,僅勞保局對勞保給付的認定,非得據以認定李男的病況即職業災害;李男所患疾病與其輻射曝露,也無相當的因果關係。1041112
核電廠員工罹癌判賠 台電遺憾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2日電)台電核電廠員工罹癌,高等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台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台電今天表達遺憾,強調該名員工工作30年所接受輻射劑量不到一年法定劑量一半。
媒體報導,在台電工作超過30年的李姓退休人員曾經在核電廠高輻射區工作多年,指因無完整防護,身體累積大量輻射,導致退休後罹患喉癌,打官司要求台電負起賠償責任,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台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
台電核能發言人林德福表示,該名員工過去30年在台電服務期間所接受到輻射劑量,不到法定工作人員一年可接受法定劑量一半,「量非常微小」,因此先前法院判決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判該員工敗訴。
針對高等法院這次判決台電需賠償126萬元,林德福表示,自該名員工上訴到今天法院判決,台電花6年時間提供相當多佐證資料供法院裁量,但判決結果認為台電必須負無過失責任災害126萬元,台電對此表達遺憾。
林德福指出,由於法院判定賠償金額不到150萬元門檻,因此台電無法再上訴,但他強調絕對沒有所謂沒有完整防護,導致累積大量輻射的情況。1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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