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尾隨學妹進租屋處性侵未遂 嘉院判4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2日電)嘉義某大學陳姓研究生被控去年1月間尾隨同校學妹進入租屋房間強制性交未遂,陳男辯稱只是脫去學妹內褲觀賞,但在其學妹私密處採到陳男DNA;嘉義地院判4年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6歲陳男去年1月間某日下午,尾隨同校不認識的大學學妹返回校外租屋處,並趁房門未關閉之際,進入學妹房間,則撲向學妹並壓制在下,不顧反抗,徒手撫摸學妹全身,後褪去學妹身上衣物親吻,其學妹以腳踢踹、大聲拒斥,最後告知「我男友馬上回來了」,陳男才停止動作。
嘉義地檢署表示,陳男於偵查中,坦承撫摸學妹私密處、親吻身體,惟辯稱是學妹說「跟我來」,且過程中,學妹沒有拒絕。警方在被害人私密等處及內褲都採集到陳男的DNA;另外,透過監視器佐證陳男是尾隨被害人進入租屋處。
檢方指出,案發時,被害人態度冷靜,以不激怒口吻告訴陳男「不要傷害我,以免誤了大好前途」,讓陳男冷靜下來,並離開現場。警方據報後函送法辦,檢方偵結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起訴。
判決書表示,審理時,陳男否認有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犯行,辯稱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犯意,而猥褻被害人行為,又脫去被害人身上衣物,目的是要觀賞;陳男辯護人認為陳男未褪去外褲、內褲、露出生殖器接近被害人,顯不具強制性交犯意。
判決書指出,經查陳男侵入被害人居所,旋即壓制被害人並撫摸陰部、胸部,並褪去被害人內衣、外褲、內褲,觀察陳男全部行為,已足表徵陳男主觀上是基於強制性交犯意。
法官審酌陳男為滿足性欲,竟尾隨陌生女子侵入住宅著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人心震懾,甚至於偵查、審判中仍飾詞詭辯,犯罪後態度充滿功利計算,因此,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編輯:謝雅竹)1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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