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0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女聲請釋憲:限制身高無法代表適任性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陳姓女子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消防員受訓資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陳女今天在憲法法庭表示,不管是體能上的要求或身高限制,都不能代表一個人適不適合消防員的工作。
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
陳女受訪時指出,她對幫助人的工作非常有意願,才會想去報考消防員,希望幫助更多人。當年母親生病就醫,常常接觸到消防員,因此有這個志向,她先去報名當志工,發現自己真的很喜歡這個工作,下定決心報考消防員。
陳女沒想到最後因為「身高」的理由遭到退訓,她表示,不管是體能上的要求或身高限制,都不能代表一個人適不適合消防員的工作。她對這份工作還是非常憧憬,沒能成為消防員,讓她感到非常遺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女的律師指出,相關規定以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未達160公分致體格檢查不合格,進而無法選擇擔任警察或消防人員等公職,是對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限制,且以身高、族群及性別所做的差別待遇,都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屬生理上的客觀限制。
律師表示,依相關統計資料,非原住民女性未符合此身高標準的比例遠高於非原住民男性,已令非原住民女性處於極不利的地位,而消防車輛、器具等設備均可配合人員身高訂製,相關規定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消防器具操作及使用的便利性,雖屬正當,但非特別重大公益。
消防署及考選部則指出,消防人員的身高限制是因應用人機關設備及環境面的實際需求,基於勤務輪值需要及消防人員安全考量,以及大型機具器材使用的安全性、掛梯救援、搜救搬運或雙人攙扶、突發暴力事件等情況。
消防署及考選部則表示,規定以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是基於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國策,維護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權益的優惠性規定,應屬合理差別待遇。
言詞辯論歷時約2.5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編輯:李錫璋)1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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