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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追通緝犯開槍攔阻遭提告 嘉檢:無過失不起訴

2023/3/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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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8日電)嘉義市警察局黃姓員警110年2月間攔查劉姓通緝犯車輛遭衝撞後開3槍攔阻,劉男頭部受傷致右肢無力,劉男控告殺人未遂,嘉檢認為黃姓員警符合用槍時機,無過失、不起訴處分。

嘉義起檢署今天發布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黃姓男員警於110年2月27日下午騎機車在嘉義市林森東路巡邏時,發現毒品通緝犯劉姓男子自用小客車,即一路尾隨,等待劉男車輛加油時,通報其他2名員警支援,並分別將警用機車停在劉男車輛前方。

員警盤查過程中,駕駛許姓男子、後座游姓男子下車接受盤查,但副駕駛座的通緝犯劉男則未下車,並提供假身分,隨即移至駕駛座開車,衝撞機車及擦撞侯姓員警受傷,黃姓員警攔阻劉男停車未果,避免其他人受傷,持槍朝劉男車輛左後方及後方,連續開3槍。

劉男頭部遭槍擊後停車,隨即被員警拉出車外,由救護車緊急送醫急救,經急救治療後,仍呈現因腦傷造成右側肢體障礙且無力,已嚴重減損右肢機能重傷害。

劉男質疑員警的用槍時機,且是朝其頭部射擊,因此,對開槍的黃姓員警提出殺人未遂等罪嫌的告訴。

檢方調查,黃姓員警開3槍,第1槍瞄準劉男車輛左前輪,第2、3槍本欲往車輛後車輪射擊,但與車輛距離很近,看不到後車輪,才往車輛右側下方位置射擊,因車內僅剩駕駛,並不會擊中車內人員,僅是嚇阻劉男停車。

不起訴書表示,劉男頭部內與車輛擋風玻璃下方皆發現彈頭碎片,其頭部內碎片也非完整彈頭,員警並非朝駕駛座方向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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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起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江金星表示,黃姓員警符合用槍時機,劉男受傷因拒絕遵照員警命令,竟以駕車衝撞員警方式逃離現場,危害員警及用路人安全,當然需自行承擔拒捕風險,黃姓員警並無過失行為。

江金星指出,黃姓員警無重傷害及殺人主觀犯意,為「有正當理由」使用警槍,並非「無正當理由」使用,因此,黃姓員警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編輯:卞金峰)1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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