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南全與翁茂鍾不當接觸 部分逾追懲時效判免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前法官顏南全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顏南全在怡華公司所涉案件審理期間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部分有違失,但超過10年追懲期間,判決免議。
監察院彈劾指出,顏南全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與涉及民刑事案件的怡華公司經營者翁茂鍾有不當接觸、飲宴、球敍,並長期接受饋贈襯衫、禮品及請託關說兒子兵役分發事宜等,因此彈劾顏南全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顏南全於90年5月30日至99年2月13日與怡華公司有關的諸慶恩案、巴黎銀行案法院歷審審理期間,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8次、禮品4次,並向翁茂鍾請託其子兵役分發事宜,涉及違失,並有懲戒的必要。
不過,基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本案追懲期間應適用舊公懲法規定,追懲期間,不分懲戒種類,一律為10年,顏南全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99年2月13日,監察院於今年5月6日移送本案,已逾10年追懲期間,因此判決免議。
至於監察院依據翁茂鍾筆記本,認定顏南全與翁茂鍾有16次飲宴等不當接觸,懲戒法院指出,除了翁茂鍾筆記本外,查無積極事證足認顏南全有違失情事,此部分判決不受懲戒。
另外,顏南全被指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陪席法官而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當時最高法院採保密分案,因此在受命法官提出裁判初稿供合議庭評議之前,陪席法官無從得悉案件的受理情形;評議之後也沒有當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
懲戒法院表示,監察院主張顏南全未揭露自己與翁茂鍾的交往關係而自請迴避,違反法官倫理,但台灣的法官倫理規範,是在法官法制定施行後,才配合於101年1月6日發布施行,之前雖然也有法官守則,對案件迴避仍不明確,法官若輕易或任意提出迴避案件,也違反法官不得拒絕審判的倫理誡命,因此判決這部分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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