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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追討溢領退職金163萬元 胡志強興訟敗訴確定

2022/7/28 18:06(7/28 18: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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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退職後,遭考試院銓敘部追討溢領退職金163萬多元,胡志強不服興訟。二審28日認定考試院銓敘部所做原處分無誤,判胡志強敗訴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退職後,遭考試院銓敘部追討溢領退職金163萬多元,胡志強不服興訟。二審28日認定考試院銓敘部所做原處分無誤,判胡志強敗訴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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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前台中市長胡志強退職後,遭考試院銓敘部追討溢領退職金163萬多元,胡志強不服興訟。一審法院判胡志強敗訴。二審今天認定考試院銓敘部所做原處分無誤,判胡志強敗訴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胡志強提上訴主張,原判決認原審定退職處分採計年資,違反相關規定等語;不過二審認定,如果原審定退職處分採計年資並無錯誤,則考試院原處分依規定,扣除年資,即屬有據。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各行政法院就此「一年內」的規定,認有法律歧異而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0年10月1日裁定「一年內」規定是屬「訓示規定」,並非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政府機關仍有權追償。

本件起於,考試院銓敘部以「黨職併公職條例」第5條規定,於107年5月11日做出原處分,請胡志強於同年8月10日前,繳還已支領社團專職人員年資退離給與163萬9777元;胡志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法庭見解,審酌本件考試院銓敘部仍有權追償,胡志強為外交部退職政務人員,後來受聘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又借調至世盟及亞盟服務。

一審認為,原處分請胡志強繳還已支領社團專職人員年資退離給與163萬9777元,並無違誤,判胡志強敗訴。胡志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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