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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貓送養後適應不良 法院判新飼主依約返還

2022/2/2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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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吳姓飼主送養寵物貓給陳男等人,主張曾約定若寵物貓適應不良即應返還,不滿陳男等人毀約而提起訴訟。士院認為,雙方確有約定,且寵物貓適應不良,日前判陳男等人返還寵物貓。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飼主主張因無法繼續飼養橘色混種貓,於民國109年間經人介紹,將寵物貓送給陳姓男子等人,雙方訂立贈與契約,另口頭約定若寵物貓適應不良,新飼主不得轉送,應將寵物貓返還。

吳姓飼主主張,寵物貓送養後適應不良,經要求接回飼養遭陳男等人拒絕,認為雙方贈與契約已不存在,請求法院判決陳男等人返還寵物貓,若不能返還時,陳男等人應給付新台幣8萬元。

陳男等人則辯稱,僅承諾吳姓飼主可觀看寵物貓照片或探望,雙方接洽過程中,並沒有談到贈與契約的解除條件。

承審法官傳喚居間介紹送養的闕姓證人到庭,發現雙方當面接洽時,吳姓飼主曾要求若寵物貓適應不良,會帶回繼續飼養。

法官另勘驗闕姓證人與陳男的對話紀錄也發現,闕姓證人明確表示送養的前提是寵物貓若不適應必須送回,陳男也回覆:「是啊。」顯見雙方訂立贈與契約時,曾約定贈與契約的解除條件。

判決並指出,陳男等人曾陸續傳送訊息給吳姓飼主,表示寵物貓不太快樂、適應不良,甚至與陳男原有寵物貓打架,可以認定已成就雙方當初約定的解除條件,贈與契約失效,陳男等人應返還寵物貓給吳姓飼主。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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