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研擬配套嚇阻酒駕 建議中央修法身分證註記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高雄29日電)近日酒駕案件頻傳,高雄市長陳其邁今天邀檢警及相關局處共商配套措施,達成多項共識,包括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命其至殯儀館勞動。同時也建議中央修法身分證註記酒駕。
高雄市政府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陳其邁今天邀集高雄地方檢察署、橋頭地方檢察署,與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共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達嚇阻酒駕效果。
高市府指出,在酒駕案件執法上,達成多項共識,包括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
偵查中對於酒駕累犯,將視情節諭知酒駕者必須在固定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再次酒駕。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或事後有逃避責任情形,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
此外,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的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對酒駕累犯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盡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市府也將修正「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納入檢舉酒駕獎金規定,增加酒駕案件檢舉誘因。
另外,現行中央法令遭外界質疑有罰則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歪風。對此,高雄市府提出多項修法建議,包括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
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市府也建議吊銷車主駕駛執照。
市府也建議,將酒駕累犯定義從5年延長到10年,亦即10年內再犯者即屬之;對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僅能駕駛具備酒精鎖車輛,防範酒駕上路。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刑度論處。酒駕者的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公布酒駕者姓名並在身分證註記酒駕。(編輯:郭諭儒)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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