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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駕車或攜械犯妨害公務罪可判5年

2020/12/3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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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35條、第136條條文,除提高罰金,也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葉毓蘭及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所提,關於妨害公務罪的修法版本,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提出相關修正動議,大家共同關注如何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

在場立委討論後,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的重點,包括將現行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罰金刑,從新台幣9000元提高為30萬元,另增訂加重處罰的條文,包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蔡易餘當時受訪表示,妨害公務的刑責雖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實務上,7000多個案件中,只有38件法官是判刑1年以上,外界普遍認為判太輕,尤其也常有判6個月以下徒刑的案件。

蔡易餘指出,這次修法列舉2個態樣,包括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例如開車撞警察、撞公務員,或者是用凶器攻擊公務員,這些狀況要加重處罰,而且刑度規定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後就不會有攻擊公務員的嚴重態樣而法官卻輕判易科罰金。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在場立委並無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另外,原刑法第136條第1項條文所提「公然聚眾」及罰金刑9000元,三讀通過條文,除把「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將其定義明確化,罰金也提升為10萬元。(編輯:林興盟)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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