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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切除雙側輸卵管未盡告知義務 判賠80萬

2020/5/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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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林姓女子患有卵巢囊腫,接受全子宮切除及雙側輸卵管摘除手術,術後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高院認為,切除範圍非絕對必要,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今天判醫院與醫師賠償8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民國103年間因腹痛至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經劉姓醫師診斷為右側卵巢囊腫併子宮腫瘤,並接受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

女子主張,醫師未告知手術切除範圍可以只切除卵巢囊腫,或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且未告知若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喪失卵巢生理功能,導致她在資訊缺乏狀態下,錯誤決定施行手術,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身心遭受莫大痛苦,請求院方與醫師賠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醫院與醫師連帶賠償林女新台幣80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判決指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為,女子當時45歲、未停經、卵巢仍有排卵等功能,術前研判為良性腫瘤,依醫療常規,切除範圍可考慮切除右側卵巢腫瘤、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

二審認為,醫師術前未告知林女可選擇其他手術切除範圍,也未說明若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發生卵巢功能喪失的更年期障礙症狀,及各種不同切除範圍的利弊得失。

二審指出,醫師未盡說明告知義務,導致林女未能領悟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並非絕對必要,及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後將提早進入卵巢功能喪失的更年期後期,而未能慎思熟慮,即選擇施行手術。

二審認定,醫師侵害林女自主決定權,導致她受有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的損害,院方為僱用人,也要負責,一審判醫院與醫師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餘元並無違誤,今天駁回醫院與醫師的上訴,不得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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