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洗腎亡家屬興訟求藥害救濟 法院認逾期判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房姓婦人到醫院洗腎因故死亡,家屬申請藥害救濟死亡等給付遭衛福部駁回而興訟,法院今天認定,藥物對房婦死亡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且家屬超過請求權時效才申請,判家屬敗訴。
全案緣於,罹患失智症與嚴重冠心病的房婦,於民國102年8月間到高雄榮民總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俗稱洗腎)時,導管接頭因不詳原因鬆脫,當時洗腎機器仍持續作業,導致房婦出現嚴重出血,後來死亡。醫院黃姓護理師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房婦家屬申請藥害救濟死亡給付,主張房婦因痛風到高雄榮總就醫,於101年7月26日使用allopurinol成分藥品治療,引起下半身多處大面積燒燙傷水泡、腎衰竭(致神智不清)、腦積水致腦萎縮、腎肺受損致心臟功能惡化等藥害,在11個月後再度引發史蒂芬強森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下稱「SJS」)、鼻皮膚癌的嚴重不良反應導致死亡。
本件申請案,經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定,不符合藥害救濟死亡給付的要件而駁回;家屬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家屬另請求衛福部應核給藥害救濟嚴重疾病給付、障礙給付。
法院今天判家屬敗訴,還可上訴。法院指出,房婦死亡結果是因洗腎照護不慎的事故直接導致,與房婦生前用藥產生SJS不良反應無因果關係,家屬請求藥害救濟死亡給付與藥害救濟法規定要件不符。
法院指出,房婦生前因用藥而疑似有SJS不良反應,於101年9月2日、102年2月4日,即已分別知悉因此導致嚴重疾病或障礙等藥害存在,應開始起算藥害救濟嚴重疾病給付與障礙給付的請求權時效。
但家屬是在房婦死亡後,遲至105年8月16日才提出藥害救濟相關申請,明顯超過藥害救濟法所定的3年時效,本件超過請求權時效。(編輯:方沛清)1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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