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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優存利息爭議審判權為普通法院

2019/12/2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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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7號解釋,退除役軍職人員與台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爭議,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王姓退伍軍人於民國101年與台灣銀行宜蘭分行簽訂優惠存款契約,王員主張,契約到期後,台銀未以雙掛號郵件、撥打手機號碼等方式通知辦理續存,也拒絕支付中間未續存期間的優存利息,因此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宜蘭地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屬行政契約,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北高行則認定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7號解釋,退除役軍職人員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編輯:方沛清)10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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