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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 司改會籲修法溯及既往

2019/10/30 12:42(10/30 22: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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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30日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籲請立法院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時,能夠在「戴立紳條款」中加入溯及既往的規定,讓過去已經揭弊、符合「戴立紳條款」的案件,也能受到新法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進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朝野黨團協商,其中行政院版草案第13條第2項,機關內的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以申請再任公職,以避免公務員擔心丟了飯碗而不敢揭弊,俗稱「戴立紳條款」。

不過,司改會辦公室主任蕭逸民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該草案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這會使得符合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的戴立紳反倒無法適用,呼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立委提出修正動議,在草案第19條新增溯及既往條款,讓戴立紳及相同處境的揭弊者都能適用新法規定,可以再任公職。

出席記者會的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本身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成員,她說,會在朝野黨團協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時,提出修正動議,反映陳情的意見。

戴立紳本人也出席記者會訴說己身遭遇,他說,幾年前任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間,被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於是主動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揭發弊案並自首,並提出證據協助檢警調查,法官審理此案時也給予他免刑判決,但後來自己卻被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向保訓會申請復審,結果也被駁回。

戴立紳指出,制定中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應該溯及既往,如果新法不能保護已經揭弊的人,不能幫助揭弊者可以得到適當的平反,未來誰還願意站出來揭弊,「有戴立紳條款卻不能保護戴立紳,硬要把我打成烈士,我非常不能接受。」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揭弊者「三保」,包括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工作保障。但是戴立紳案顯示當前對於揭弊者的保護連「一保」都沒有,身分立刻曝光、工作馬上沒有,當事人遭受各方面攻擊如潮水湧來,所以3年前司改會知道此案後極力幫忙,也提起了釋憲,但是目前尚無進度。(編輯:紀淑芳)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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