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重大民事商業事件設專責法院審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將設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等,並規定罰則,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鑑於商業紛爭的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的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而司法院在今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全文共81條條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的重點條文包括,將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並採二級二審制。
至於「商業事件」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商業訴訟事件的範圍有7款,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所產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者等。
初審通過條文也提到,將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等,如涉及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及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此外,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以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為程序行為,提升審判效能。
至於罰則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違反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另外,專家證人在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具結而進行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施行日期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由司法院定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詢問司法院,最快何時上路?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給我們2年時間」;周春米表示,希望能盡快一點。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未來智財法院將與商業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除智慧財產的民事事件第1審程序以法官1人獨任之外,其餘以3人合議進行等。(編輯:蘇龍麒)1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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