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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小三判賠50萬元確定

2019/9/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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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陳姓女子不滿廖姓彩妝師與丈夫發生婚外情,侵害她的配偶權,控告廖女求償新台幣50萬元,廖女稱,兩人是師生關係非情侶。一審判廖賠50萬元,經上訴,二審日前駁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女子主張,她與謝姓丈夫於民國100年結婚,但廖姓彩妝師從103年2月至107年2月間與謝姓丈夫交往,多次相偕出遊、逛街觀賞電影及親暱合影,且每月於廖女桃園市住處發生性行為2次,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使她精神痛苦,求償新台幣50萬元。

廖女則說,她與謝男僅屬師生關係,並非情侶,合影時僅身體及臉頰較靠近,並無如親吻般的親密合照,謝男沒說過自己已婚,她接聽陳女電話時,因忙於備課而敷衍回應,且為避免陳女情緒波動,才以謊言安撫,陳女提出的對話錄音不能證明她與謝男有性行為。

法院勘驗電話錄音內容,廖女明確告知陳女,她與謝男在一起4年多,每月約1、2次性行為,謝男有表明不可能離婚,她起初有想取代陳女的地位,並曾要求有小孩,但謝男表示已有家庭,不可能等語。

法院認定,依電話錄音內容全文,可知廖女始終耐心回答陳女提問,且內容談及與謝男頻繁性行為時有使用保險套、大部分在廖女桃園家中進行,以免花旅館費用等語,這都是刺激言詞,並非安撫言詞,廖女辯稱不可採。

二審法院認定,廖女確實侵害陳女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一審法院判廖女須賠償50萬元,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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