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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跟蹤學妹 男大生遭退學興訟敗訴

2019/4/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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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就讀大四的李姓男大生因喜歡同系學妹,長期尾隨跟蹤女方。校方找當事人及家長等開會決議應保持安全範圍,但李男仍違反而遭到退學。李男不服退學處分興訟,法院今天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男為電機工程學系4年級學生,因在通識課程認識董姓學妹;因李男持續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在校園內跟蹤女方,使女方恐懼不安並於民國106年5月底向校方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校方雖決議認定不構成性騷擾,但已屬高風險行為,後來邀約男女當事人及雙方家長、教師、教官及諮商中心主任等人,專案輔導會議,決議李男應與女方保持安全範圍,若逾越安全範圍,第1次違反將依學生獎懲規定,記小過1次;第2次違反論以定期察看;第3次違反將退學處理。

但李男仍持續跟蹤女方,陸續被記小過1次、定期察看的處分,後來仍未改善,校方於106年12月底召開獎懲會,決議將李男退學處分。

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都是在空閒時間去探望女方,並非罪犯,他的大學畢業學分剩少部分取得,即將畢業,校方退學處分過於嚴苛。

法院調查,社會上糾纏他人的新聞,時有所聞,李男承認因喜歡女方、想要看見女方,才會想要接近,屬於糾纏行為,已嚴重侵害女方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隱私,李男主張只是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態樣。

法院審酌,校方基於女方的受教權及人身安全自由受到李男侵擾,李男在接受長期間輔導仍未有成效,所提休學建議也未獲採納,為維護校園安寧、正常教學及保障女方自由安全,於106年12月底的學生獎懲會討論,經決議將李男退學,當時出席委員16人已達法定人數,有15票同意,本件退學處分符合目的正當性及手段必要性,並無違誤,判李男敗訴,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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