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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西瓜刀砍友人5刀致死 男判15年定讞

2018/1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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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新竹江姓男子被控在撞球館持西瓜刀,對正在滑手機的胡姓友人,從其背後猛砍5刀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江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與被害胡姓男子認識十多年,二人經常前往新竹縣竹北市一家撞球館,後來不時因細故而發生口角,又因新台幣200元而發生嚴重衝突,事後雖經他人排解紛爭,江男仍憤恨難消並於隔天(民國106年8月2日)購買西瓜刀1把,並用外套包裹帶到撞球館,伺機出手。

後來胡姓被害人進入竹北撞球館,獨自一人坐一桌並低頭看手機而毫無防備之際,江男取出預藏的西瓜刀,以小跑步方式並雙手持刀高舉,從胡男背後猛力揮砍頭部等處共5刀,胡男送醫不治。

一審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江男15年徒刑。江男及檢察官都提上訴,江男上訴主張,他並非預謀殺人,買西瓜刀帶到撞球館是為了防身,當天胡男罵他,他才萌生殺意,請求從輕量刑。檢方上訴則主張,應判無期徒刑。

二審認為,案發當天江男與胡姓被害人並未發生衝突,竟持新購銳利無比的西瓜刀,猛力朝被害人後腦勺揮砍,並於被害人倒地後仍朝頸部胸部等處大力揮砍,合計5刀,手段殘忍暴力,明顯為預謀殺人。

二審考量,江男坦承殺人犯行,非無教化可能,江男現年34歲,在相關法律未經修正的前提下,若判他無期徒刑,他可假釋時已逾60歲,可能較難復歸社會,有悖於刑罰強調教化矯正的積極作用,認定原審判刑15年為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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