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法官告別對空氣宣判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條文,新增當事人在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未到場,判決得採公告方式。民主進步黨立委周春米說,以後宣示庭不用對空氣宣判。
立法院會下午修正通過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條文規定,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行政訴訟法並規定,公告判決應在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
為提升法院資訊透明度及公眾使用便利性,民事訴訟法三讀條文增訂,法院網站也是公告方式之一。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兩週內」延長為「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至於,行獨任審判的案件,仍維持原本兩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這次宣示判決方式新增例外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主要是為了解決長久以來宣示庭「對空氣宣判」的情形。
她說,這樣的情形在實務上其實相當普遍,法官必須放下手邊所有工作,再跑到法庭上進行宣示,但台下常常沒有人,造成效率不彰的情況。通常,當事人都是打電話詢問書記官宣判的結果;尤其是有委任律師的當事人,不到庭聽判的情形更多,常常都是由事務所以電話詢問。
周春米說,修法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未到場」的情形,法官可以例外不開宣示庭;但必須以「公告」的方式為之。也就是說,當事人和律師除了可以打電話問判決結果,也可以到法院的「網站」、「公告處」查詢,相當便民。
具律師背景的周春米說,以她自己的經驗,宣示庭常常像是在對「魔神仔」(台語)、空氣念稿。(編輯:林興盟)1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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