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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消失20年要子女扶養 法院判月付千元

2017/10/2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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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李男20年前與妻離婚後消失,20年後突然現身要兩名孩子各月付新台幣6000 元扶養費。北院審酌李男曾短期扶養孩子,考量收入情況,近日裁定孩子每月要各付1000元給父親。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內容日前提及,李男與劉姓妻子育有兩名孩子,雙方在民國86年1月間離婚;66歲的李男主張,由於目前無業、無謀生能力,每個月靠領取中低收入補助金7463元過活,希望孩子按照民法相關規定,每月各支付6000元的扶養費。

法院開庭審理時,李男的孩子說,對父親沒印象,也沒被父親扶養過,他們的月收入僅1萬多元,照顧母親都很困難了,根本沒辦法扶養父親。

法官調查後發現,李男與妻子離婚時,兩名孩子分別年僅11歲、9歲,其中一人罹患腎臟疾病時,李男也沒返家照顧、探視或關心,雙方超過20年未聯繫,直到當事人聲請扶養費時,兒女才知道父親還活在這個世上。

法官認為,李男無正當理由對兩名孩子未盡扶養義務,但於孩子年幼時期曾短期扶養,所以孩子應減輕扶養義務,再加上孩子們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情形,因此判子女每月各給付1000元扶養費,直到父親身故為止。本案可提抗告。10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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