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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鶯歌鎮代涉收回扣 高院更四審判12年

2017/10/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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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日電)前台北縣鶯歌鎮鎮民代表吳坤池被控收取廠商回扣百萬元,讓公所承辦人員不刁難工程相關事宜;高院更四審近日審結,判吳坤池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此外,吳坤池也被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356萬多元沒收。

據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內容談到,吳坤池自民國91年8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擔任鶯歌鎮民代表,具有議決鶯歌鎮公所預算的職權,他同時也是一間營造公司的投資人。

判決指出,吳坤池在93年6月,為使鎮公所案件承辦人員,不刁難預算書圖及配合廠商參標及工程施作等相關事宜,另一方面又為免其等人收受得標廠商回扣的不法情事曝光,所以把原本可收取決標金額5%或4%的回扣比例中撥出1%,交由公所發包室及建設課承辦人員收取。

高院更三審在104年7月認定吳坤池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其餘涉案公務員另案審理中。

案經上訴,高院更四審近日改判吳坤池有期徒刑12 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10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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