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又誣告女部屬 前上校仲崇嶠撤職
2017/9/3 13:2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前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對女部屬強制猥褻及涉犯誣告罪嫌遭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日前判決仲崇嶠(已退伍)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公懲會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竟於民國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104旅貴賓室對女部屬強吻3次及撫摸胸部1次;經女部屬提告後,仲崇嶠竟對女部屬提出誣告等罪告訴。
仲崇嶠後來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緩刑3年定讞外,台中地檢署依誣告罪嫌將他起訴後,台中地院判刑2月定讞,監察院認定仲崇嶠有重大違失,7月初提案彈劾後,案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調查期間,仲崇嶠遞狀表示,強制猥褻案及誣告案已與女部屬達成和解,他提起誣告,是因對當時情境誤會,絕非是誤導檢方及傷害對方,若是惡意、有自覺的強行碰觸對方,就不會在強制猥褻案一審開庭前,自費到測謊公司要求測謊,後因難以測定辨認而取消。
仲崇嶠表示,已同意女部屬不再對外傳述相關內容,也對於整起事件的發生,傷害了軍譽,深表歉意,請求公懲會能從輕懲戒,以啟自新。
但公懲會認定,仲崇嶠為高階軍官,竟將女部屬帶至貴賓室,藉機強制猥褻,欠缺尊重女性部屬身體及性自主權正確觀念,他的行為將導致公眾質疑國軍紀律不彰,兩性平權未能落實,且又於女部屬提出告訴後,竟對女部屬提出誣告告訴,違法情節不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必要,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此外,監察院在7月下旬認定陸軍司令部火速准仲崇嶠退伍,並將被害人及其配偶懲處及調職,通過糾正陸軍司令部。10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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