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決議遊說法 國會助理納入規範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決議比照美國或加拿大模代,將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的規範範圍,因為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的推動者,須強化遊說透明機制,以確保民主政治的參與。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在廉政署進行增開會議,召集人梁永煌指出,決議通過廉政署提案,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的規範範圍,內政部將在修法時審慎研議。
廉政署提案指出,遊說法於民國96年8月8日制定公布,並自97年8月8日施行,已建立遊說登記、財務申報及資訊揭露機制。
法條規定,被遊說者包含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正、 副首長及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卻未如美國、加拿大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的推動者,為強化遊說透明機制, 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考量將國會助理納入被遊說者規範,以免造成規避法律適用情事, 內政部將於修法時審慎納入研議 。
遊說法制定目的, 在於將以往利益團體私下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的行為,攤在陽光下,使遊說能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以供大眾檢視、監督,防止不當利益輸送與決策過程黑箱。
內政部為遊說法的法律主管機關,遊說登記依法是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為之,遊說法自97年8月8日施行以來,截至今年3月31日止,各機關遊說案件受理件數有382件,其中核准登記件數有360件,在立法院有279件(占77%),駁回22件,外界認為遊說案件偏低情形。
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波蘭之後,第4個以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遊說法草擬機關為法務部,在草擬制定之時,遊說法雖參考美加規範,但為顧及國情與文化,因此在遊說之定義、規範對象、遊說登記及罰則等,與美國、加拿大均有差別。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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