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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 勞動部微幅放寬

2017/5/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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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3日電)勞動部今天發布有關休息日的2個函釋,若勞工在休息日約定出勤2小時,但因個人因素只出勤1小時,其加班時數計算以1小時計算;但若勞工完整出勤2小時則加班時數以4小時計算。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勞動部也不斷透過施行細則或相關函釋,希望可以解決相關問題。

由於勞基法僅明文規定休息日的加班費需做1小時給4小時,但要如何計算加班工時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外界有兩種聲音,一種是希望可按照勞工的實際工時計算,另一種則認為仍需做1小時給4小時。

不過根據勞動部今天發布的其中一個函釋,明文規定休息日的加班工時計算應該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計算在延長工時(加班工時)的總數當中。也就是說如果勞工跟雇主約定在休息日出勤2小時,加班費為4小時外,計入加班工時的時數也為4小時。

但如果勞工約定好休息日出勤2小時,但因個人因素請假只出勤1小時,其加班時數則以實際工時的1小時計算。

勞動部也在函釋中提醒,勞工跟雇主約定好於休息日出勤時,如果因個人因素未能在休息日出勤,應告知雇主。而勞工在該休息日未出勤或未依約定時數出勤的話,除了可由勞資協商自行解除休息日出勤的義務外,勞工也可按照其個人因素的緣由,按照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勞動部指出,為了避免勞資爭議,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卻因個人因素無法工作的處理方式,宜透過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10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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