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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冠軍賽看嘸 樂聲戲院告愛爾達敗訴

2017/4/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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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台北市西門樂聲戲院民國103年轉播世足冠軍賽時無法播映,向授權商愛爾達求償逾84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愛爾達不須因中華電信線路異常而負賠償責任,判樂聲戲院敗訴確定。

樂聲戲院主張,因愛爾達公司取得國際足球總會(FIFA)第20屆世界盃足球賽轉播權,兩造在103年7月2日簽訂「電視公播版權授權書」,約定7月9日起至14日於樂聲戲院直播四強賽、季軍賽、冠軍賽等4場比賽,並依授權書約定,向中華電信申請裝設MOD與網路線路,再以銷售啤酒名義向每名進場觀賞世足賽的消費者收取入場費新台幣550元;未料,中華電信機房網路異常,導致樂聲戲院無法直播7月14日凌晨3時開始的冠軍賽,遲至凌晨4時才收到直播訊號。

樂聲為平息消費者不滿情緒,除對420名消費者退還入場費550元並加贈270元電影票1張,但消費者事後仍向媒體投訴,使其商譽受損,因此向愛爾達求償退還消費者入場費並加贈電影票計34萬4400元以及商譽損失50萬元。

愛爾達公司表示,授權契約只是約定樂聲公開播出世足賽權利,至於訊號傳輸是由樂聲自行負擔,樂聲自行與中華電信公司就訊號傳輸簽訂契約,中華電信並非他履行授權契約的輔助人及使用人,而且聲樂不能證明中華電信在冠軍賽當晚無法及時傳輸訊號,是因愛爾達故意或過失所致。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依據中華電信證稱7月14日凌晨3時至4時樂聲戲院MOD網路異常,因發現網路傳輸有不穩定現象,為避免影響客戶收訊品質,經緊急更換電路卡板,卡板抽換及軟體重置時間約30分鐘,可見樂聲戲院未能即時播放冠軍賽事,與愛爾達授權樂聲公開播放賽事權利無關。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樂聲戲院求償無理由,判樂聲敗訴,全案確定。1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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