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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國旗遭法辦 律師黃帝穎聲請釋憲

2017/3/5 09:55(3/5 11: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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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指出,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是違憲法律,因此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近一起民眾燒國旗遭法辦的案件,就屬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在「二二八」當天,於廣場燃燒冥紙及燒毀國旗;警方表示,此已違反中華民國刑法侮辱國旗罪、妨害公務及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已寄發通知書要求到案說明。

蔡丁貴指稱,不再到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製作筆錄,要等檢察官傳喚時再說明,警方已函送法辦。

黃帝穎說,刑法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是違憲法律,「侮辱國旗罪」也凸顯台灣法治落後美國28年,因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黃帝穎指出,不論人民要拿國旗表示愛國,或者侮辱國旗表達對國家不滿,都是「象徵性言論」,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民主國家不會有人因為毀損國旗被判刑,這是民主常識。

他解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Johnson(1989)案中,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後來,美國在United States v.Eichman(1990)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黃帝穎認為,台灣到21世紀還有「侮辱國旗罪」,是台灣法制落後美國的象徵,因此他代表曾遭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刑定讞的王獻極聲請釋憲。

他強調,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焚燒國旗,就不應被刑法相繩,呼籲未來承審侮辱國旗罪的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也能秉持法律人良知聲請釋憲。10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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