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山羊給母吃 原民持獵槍重判【影】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3日電)原民可自製獵槍,但不能撿拾!王姓布農族打山羊和山羌給母親吃,因獵槍是撿拾非自製,被重判3年2個月,法扶將協助釋憲和非常上訴。
台東縣海端鄉56歲王姓布農族男子,民國102年7月間持獵槍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警方分別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台東地檢署提起公訴。
王男表示,他92歲的母親因吃不慣平地的肉,太油膩了,吵著要吃「山產」,因此他才去山上打獵,打到山羊和山羌,吃山產是老人家的習慣,他持有的獵槍是撿到的並非他自製,因此應該判無罪。
前立委陳瑩表示,原民持獵槍她立委任內早已提出除罪化了。王男的辯護律師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訂,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者,只罰鍰,不適用刑罰。
也就是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登記則以行政罰處罰,因此王姓男子不適用刑罰。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第20條修訂條文,所稱「自製獵槍」,除須考量該槍枝「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外,亦應考量槍枝的「來源」是否與原住民文化有關。
但是,王姓男子所持有的槍枝是王男撿到的,並非自製,且無法判斷是否和文化有關,因此和修訂條例的「自製獵槍」構成條件不符。
花蓮高分院、最高法院都接受一審法官見解,持有獵槍部分,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3年2個月有期徒刑定讞。
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王男職業不是獵人,狩獵目的只供家人食用,因此不能將王男狩獵解釋是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所說的基於傳統文化行為,因此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定讞。
「頂新案都判無罪,這個竟然判得比殺人罪還重」,台東律扶助中心律師陳采邑獲悉判決結果,覺得不可思議,她將組律師團幫忙提出非上訴和釋憲。
陳采邑說,飲食習慣也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原住民老人家吃了一輩子山產,這已經是飲食習慣,也是一種文化,忽然只能吃平地肉,當然不習慣,所以希望能再吃到山上的動物,因此這部分她會提出對原民文化的釋憲。
另外,槍枝使用的規範,法院對原住民槍枝的持有限縮在「自製」,她也要提出非常上訴。
王男必須在這個月15日入監執行,留下94歲老母和2歲的孫女沒人照顧,陳采邑將幫忙向地檢署申請延期入監,讓他想辦法安排老母和孫女。1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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