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媽媽菜包用餿水油案 法院:衛生局濫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劉媽媽菜包被控使用餿水油未通報回收,還向媒體宣稱未使用油品並抨擊衛生局遭罰300萬元,提行政訴訟抗罰。法院認定衛生局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有濫權之虞,判劉媽媽勝訴。
桃園巿政府衛生局去年9月15日表示,劉媽媽菜包店在同年9月4日就知道全統香豬油(餿水油)不法事件,並向供應商退回6桶油,卻未依法自主通報及立即辦理產品回收並替消費者退費,影響消費者權益,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因此開罰新台幣300萬元。
衛生局指出,劉媽媽菜包於同年9月7日及8日向電子媒體宣稱未使用全統香豬油等不實及易生誤解情形,是否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則另行調查。
劉媽媽菜包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得知使用問題油後,就將剩下油品退回,未再使用製作販賣產品,應不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桃園巿政府訴訟代理人開庭時表示,「我們並不是用第28條規定處罰原告,我們是綜合各項情節重大,原告曾在媒體上表示沒有使用全統香豬油,都是衛生局在亂講,我們要告衛生局等,身為這麼大的企業家在媒體上這樣講,公然誤導民眾,讓民眾認為政府到底有無好好把關食安」等語。
法院調查,衛生局為追查台富食油行販售的全統香豬油流向,經追蹤在去年9月6日查獲劉媽媽菜包在同年3月1日至8月31日買下100桶油(9月4日退回6桶),供製售蘿蔔絲菜包,但劉媽媽菜包的員工在同年9月7日及8日公開在電子媒體否認使用油品。
法院認定,劉媽媽菜包在9月4日就得知產品使用劣油,卻未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及立即辦理產品回收,確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
判決指出,衛生局將劉媽媽菜包員工於媒體對衛生局抨擊,影響民眾對政府公權力行使的信賴部分,作為評量劉媽媽菜包違反主動通報、回收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做不當聯結,明顯逾越法律授權,有濫權之虞,因此撤銷原處分,判劉媽媽菜包勝訴。全案可上訴。10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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