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議長亮票無罪 高院:無罰責
2015/1/15 12:59(1/15 18:29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2010年新北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被告李婉鈺等10人今天獲判無罪確定。高等法院今天指出,議長選舉亮票無處罰規定。
新北市議長、副議長選舉亮票案,板橋地檢署(現改制為新北地檢署)在民國100年6月間偵結,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嫌,起訴李婉鈺、賴秋媚、李余典、張宏陸、王淑慧、許昭興、林銘仁、沈發惠、周雅玲及張瑞山等10人。
新北地方法院去年5月宣判,判10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現行法對於亮票行為設有處罰規定的,有總統副總統舉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公民投票法;但是中央或地方議會民意代表選舉議長、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亮票行為,沒有這類的處罰規定,本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得類推適用。
高院表示,若認議長、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亮票行為具有刑罰可責性,應予修法。104011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