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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校偷情遭退役 女上士獲賠

2015/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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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陸軍林姓女上士因與少校偷情且考績不佳遭退役,經行政訟訴平反後,提國賠官司求償。高等法院日前判林女獲賠逾3萬元確定。

林女提告主張,她原任職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上士,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男女不當關係,遭記大過1次,同年度考績評定為丙上;陸軍步校於99年召開人評會決議她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退伍,並於100年1月16日生效。

她不服退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獲勝訴確定後,軍方通知她101年7月1日起恢復原職,並溯及自100年1月16日生效;她不滿因退役處分喪失工作權,無法領取工作獎金、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及休假補助費,提出國賠官司,請求陸軍司令部應給付新台幣逾50萬元。

一審判陸軍司令部應給付林女100年度工作獎金6萬5400元,兩造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林女主張,陸軍司令部應再給付她差額逾44萬元。

陸軍司令部主張,已補發100年1月至101年6月本俸薪資44萬7111元給林女,且林女這段期間沒有服勤,沒考績評價,就沒有100年度工作獎金,也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法院調查,依人評會會議記錄,認為林女違反不當男女關係是屬重大的違紀事件,無法因工作表現良好而被原諒等語,且對國軍形象造成打擊,因此決議她不適服役。

但是相較與林女發生不當男女關係的劉姓少校,同任職於教勤營,懲戒事實發生後,仍續服現役,人評會對兩人為不同處理,裁量決定已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最後導致林女遭退役,其服公職權利確實受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100年度工作獎金原則上是發給當年度在職者,以林女於100年間實際在職至100年1月15日計算,陸軍司令部應給付100年度工作獎金3萬9141元;其餘林女求償部分,因她未實際在職,請求為無理由,均予駁回。全案確定。1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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