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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2億罰金案 郭力恆異議遭駁

2014/12/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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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拉法葉艦案,前上校郭力恆遭併科罰金2億元確定後,沒錢繳又不服檢方擬將罰金易服勞役(入監),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日前裁定駁回。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最高法院今年4月16日依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判處郭力恆15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應與同案被告汪傳浦連帶追繳不法所得104億元,全案定讞。

郭力恆另因獵雷艦零附件採購案服刑20年,在去年底服刑期滿出獄,依刑法規定,2案合併執行最多只能坐20年牢,因郭力恆已服刑期滿,檢方依法只須執行罰金刑,並追繳不法所得。

為確保追繳104億元及併科罰金2億元,台北地檢署清查郭力恆名下無資產,並於7月間傳喚郭力恆到案;郭力恆主張,現在沒錢繳罰金2億元,他在瑞士遭凍結、已匯回台(目前由最高檢察署保管查扣)的2471萬6690美元(約新台幣7.4億元),應該夠扣抵罰金,免除入監服6個月的易服勞役刑期。

北檢後來認定應先執行追繳不法所得,再執行罰金刑,審酌郭力恆被扣金額執行追繳後,不足扣抵罰金,依法易服勞役上限是6個月,換算郭力恆的2億元罰金,若易服勞役(入監)1天代價高達111萬元。郭力恆戶籍在台中,北檢將執行案件囑託台中地檢署。

郭力恆不服檢方擬將罰金易服勞役,且不想再入監,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指控檢方執行不當,並主張法務部已凍結汪傳浦及其家人在瑞士相關帳戶共計9億美元,再加上他被扣的7.4億元,足以扣繳104億元不法所得及併科罰金2億元,檢方應暫緩執行罰金刑。

高院調查,執行案件的台中地檢署尚未核發執行指揮書,就沒有執行不當情事,且檢察官的指揮執行權限,法院不得干預,因此駁回。10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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