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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贏集團吸金案二審 主嫌判刑下線緩刑

2019/8/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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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參與必贏集團吸金案的被告陳志遇吸收林玉華等3名下線被控在台南舉辦投資說明會吸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考量林玉華等3名下線認罪又賠償被害人500萬元已和解,改判緩刑。

陳志遇部分,則因吸金千萬又不認罪,依違反銀行法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刑3年3月,全案可上訴。

高院公布的新聞資料指出,陳志遇從103年6月間,受集團主嫌陳威廷的招攬,以新台幣約20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成為陳威廷的下線後,吸收被告林玉華、陳富榮、劉欣燕為其下線。陳威廷被控部分,二審另案還在審理中。

陳志遇、林玉華、陳富榮、劉欣燕等人陸續於103年7月至8月間,在台南市陳富榮及劉欣燕的住處、台南飯店等舉辦小型投資說明會、餐會、出國旅遊及個別遊說等方式,招攬投資人,吸金運作模式以銅級新台幣15萬元、銀級50萬元、金級150萬元、白金級250萬元、鑽石級500萬元作為投資單位並成為會員。

集團每天給會員0.83%利潤,滿30日則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8個月可賺取1倍資金利潤;另招募下線會員時,可抽取推薦、對碰、領導對等獎金。

二審合議庭考量,林玉華、陳富榮、劉欣燕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共同償付500萬元,而取得被害人諒解,因此改判3人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合議庭指出,陳志遇貪圖利益,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投資方案,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共同吸收資金高達逾千萬元,數額非微,已具體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的損失,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年3月。(編輯:張銘坤)1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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