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強控魏德聖未清償4500萬元本票 聲請執行獲准北院發查封命令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中影董事長郭台強不滿導演魏德聖及果子電影未支付4500萬元,持本票向北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魏德聖否認雙方有債務關係,二度抗告均被駁回,北院已於7日發出查封命令。
據了解,台北地方法院發出的查封命令範圍包括魏德聖住處與電影公司等不動產,已通知地政單位註記禁止移轉,會擇期到場查封。此外,針對文化部、世新大學、果子電影、米倉影業支付給魏德聖的薪資及補助款項等所得,法院陸續進行查封程序中。
依據北院裁定書,郭台強名下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持有魏德聖與果子電影於民國110年7月7日共同簽發的4500萬元本票,於111年11月30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聲請准許強制執行。
北院去年底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魏德聖、果子電影提抗告,主張郭台強名下鑫鴻國際的關係企業即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電影「賽德克巴萊」製作案,於100年5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由中影給付果子電影新台幣4億多元,作為果子電影轉讓電影部分著作權的對價,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
魏德聖、果子電影主張,長年來「賽德克巴萊」電影收益由中影公司收取,獲利頗豐,中影公司趁他拍攝影片忙碌之際,要求他再簽發4500萬元本票提供擔保,當時會簽下本票是迫於中影公司帳務要求,請求法院廢棄原裁定。
台北地院審查後認為,鑫鴻國際提出的4500萬元本票,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符合票據法規定,為有效本票,因此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當。
北院認為,魏德聖、果子電影稱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爭執實體法律關係,不在本案審究範圍;此外,魏德聖、果子電影稱鑫鴻國際未提示付款,應就此負舉證責任,因此於今年3月28日駁回抗告。
魏德聖、果子電影不服,提起再抗告,北院認為原審裁定無不當,且魏德聖、果子電影僅重述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明原裁定錯誤或不當之處,因此於今年5月2日駁回抗告。可抗告。(編輯:蕭博文)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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