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府:蓋農舍不必臨路又臨側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20日電)宜蘭縣政府今天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規定農舍農業設施一起配置,農舍可只臨路,不需臨路臨側,農地至少要占所有面積60%。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在11月曾表示,「農業發展條例」並沒有明確授權農舍一定要蓋在「臨路、臨側」;若規定農民一定要這樣蓋在邊邊角角,那就是違法違憲。此外,各種農業經營樣態不同,蓋農舍應因地制宜有最佳配置,而非唯一配置。
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代理處長李新泰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說,為更有效管理宜蘭縣農地與農舍問題,縣府日前訂定「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並在今天預告,23日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後,進行內部修正,最快可在明年元旦後正式公告。
李新泰表示,過去規定農舍一定要蓋在邊邊角角,但在草案中規定,基於行車安全、沒有死角,在農舍與農業設施(包含農路、曬場、蓄水設施、圍牆)要一起配置原則下,放寬農舍可以只臨路、不需要臨路又臨側。換句話說,以後農業設施也可以配置在邊邊角角;農民若還是希望將農舍蓋在邊邊角角的話,臨路臨側的角落還是要留下部分空地。
此外,農舍面積還是不得超過整體面積的10%,農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整體面積的30%,農地面積至少要60%以上,確保農地完整性。
他表示,這些規定還是根據內政部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還有農委會的頒布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來訂定,回歸中央法令,並在不違反生產環境、不違反農村發展、不讓農地零碎化的原則下來審查,且申請者在興建農舍與農業設施時,必須一次就要全部提出計畫供縣府審查,不得針對農舍與農業設施分別提出,這樣可防止有人將農舍蓋在田中央的亂象。宜蘭縣這樣修改是為了讓興建農舍更有彈性,沒有違反中央規定。
有關農舍廢污水排放。李新泰表示,農委會規定要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在宜蘭縣新辦法中要求,必須符合縣內加嚴的排放標準,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以貯留並二次淨化利用於農作澆灌為原則。
此外,在新辦法中也規定,申請農業設施蓄水設施時必須種植水生植物,池體設施不得高於基地地面,且位於常水位至溢流口之間應為透水性材質,不得有水泥相關材質,這是要避免日後有人二次施工,將蓄水設施改建為游泳池。
至於圍牆部分,除出入大門及門框外,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其中高度60公分以下可設實體牆面,60公分至150公分除綠籬外,透空率不得小於70%。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預告後,有人認為縣府放寬相關標準,可能再度助長農地炒作潮。
宜蘭縣政府發言人邵治綺說,民國89年1月農發條例修法後,依法開放自然人買賣農地,管地不管人;民國104年9月,農舍興建辦法修改後,將農舍申蓋的農民身分重新定義,分別為取得「農保」資格(無勞保勞退者)、取得「第三類健保」資格(農漁會及水利會會員等)、提供「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才能申購農地,已具體規範何種人可興建農舍,可避免農地炒作。
長期關心宜蘭農業問題、本身也是小農的綠黨中執委吳紹文說,縣府過去在審查農舍申蓋的農民身分時,主要還是以書面審查為主,少有實地審查。農地是否真正落實農用?縣府還必須有相關審查作為。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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