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游泳教練傷童未確實通報 監院促新北市府檢討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監委范巽綠、蘇麗瓊今天說,新北市麗園國小游泳教練於訓練時不當傷害學生,調查發現校方未確實依法通報、監視設備管理不當等;新北市政府及校方未依校園事件處理流程,監察院促檢討。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月10日審查通過兩人所提調查報告。調查發現,麗園國小游泳教練在民國109年11月30日訓練時,丟擲浮板擊中當時於水道練習的學生,造成其眼角膜受傷。
監委指出,教練雖在當天訓練後,就發現學生受傷,並協助就醫、通知家屬,且告知學務主任。但校方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學務主任遲於110年2月24日才通知校長,經校長指示才進行校安通報,卻仍漏未進行社政通報。
監委表示,110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這起事件非校方所稱意外事件,經數次函文、電聯該校通知修改校安通報類別為「管教衝突」。麗園國小在110年5月19日未依教育局建議修改校安通報類別,5月20日才進行社政通報,已超過兒少權法規範法定通報時間達170日。
監委說,麗園國小在事件後,未依限進行校安通報及完成社政通報;後續更未遵循新北市教育局建議即時修改校安通報、補行社政通報,顯有嚴重違失。新北市教育局未在110年2月已知悉本案進行校安通報時,就通知麗園國小更正校安通報類別,及督促完成社政通報,確有督導不周之實。
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應立即查察本案中負有依法責任通報義務人員,並依相關法規、辦法研議懲處。
監委指出,本案事發後,學生家長取得監視錄影畫面片段,麗園國小未確實保存事發泳池的監視錄影畫面,導致事發時錄影畫面滅失,衍生後續行政調查、司法偵查窒礙。
監委也說,麗園國小雖制定監視系統管理要點,但校內主管人員對要點卻無所悉,新北市教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有改進之處,應儘速確實謀求改善。(編輯:林興盟)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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