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設權利回復基金會 處理威權時期賠償問題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由行政院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也有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等規定。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5月底完成階段性任務,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
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行政院會1月13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月28日初審通過,但有多項條文保留。朝野黨團5月13日協商,少數條文無法取得共識,例如要新設權利回復基金會,還是由二二八事件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以及死亡賠償金額等。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部分條文經過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為處理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13人。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本條例所定事項所需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何謂威權統治時期,三讀條文規定,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國家不法行為的定義則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及第6條之一認定的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關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三讀條文明定,受死刑的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
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三讀條文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不當取得,而仍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
至於金錢賠償的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
三讀條文也規範,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的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以及訂定差額請求權相關規定。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增列「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規劃、推動事項,以及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定或處分、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因追訴所為的處分,為立法撤銷的範圍等。
三讀條文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處分經確認或視為不法,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編輯:蘇龍麒)1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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