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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學校聘用人員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2021/12/2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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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全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指出,學校聘用人員須與兒童、少年長時間接觸,有高標準審查品格與犯罪前科的必要,但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規範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恐危害學生安全;僅管教師法已將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查閱範圍,但不具教師身分者不適用,因此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另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但根據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這項修法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文義不清,未載明「亦同」的意涵,修法的立法說明也未說明是否溯及既往等,爰裁定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的規定,自不得溯及適用。

因此,今天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其組成為合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輪值召委、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說,2018年修法前,教育部僅以函示表示調查小組成員可外聘,使先前的處理程序產生瑕疵,恐導致學校解聘老師的處分不成立,可能造成被解聘教師回復教職,而這些被解聘的教師,可能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的問題。所以才要趕快修法,讓法律可以溯及適用,並希望能在28日的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編輯:林興盟)1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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