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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精障犯罪暫行安置修法 關鍵條文保留協商

2021/11/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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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4日電)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精神障礙者犯罪「暫行安置」的要件、期間等關鍵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黃世杰會後接受媒體聯訪指出,今天有部分條文達成共識,而後續協商還有很大的挑戰,會盡最大努力,希望在這個會期把相關制度建立起來。

黃世杰也說,更重要的是,後續的執行細節與配套措施,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一定要及早研擬,要不然法制通過後卻無法即時利用,也是未盡其功。

全案緣於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朝野立委及司法院、行政院分別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說明。

歷經約6小時的討論,在場立委與官員就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的章名、要件及期間等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

關於暫行安置「要件」,司法院及法務部建議的文字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19條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一年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至於暫行安置期間,司法院及法務部建議累計不得逾5年,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認為不得逾2年,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也提出質疑,需要多加討論。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建議,暫行安置的執行有侵害人身自由的可能,執行方式及細節應另以相關法律、命令定之,明確法律的適用,並補充法規範未足之處。

林輝煌說,會採5年的設計,因為有些極端個案,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來治療,而且也考慮到訴訟所需的時間,通常比較重大性質的案件,從一審至三審,加上發回更審1至2次,最長需要到5年,不過大部分的案件不一定會用到那麼長的時間。

不過,委員會審查時,仍有幾項條文達成共識,包括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暫行安置的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者,應即撤銷暫行安置裁定等。

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分別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編輯:蘇龍麒)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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