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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汽車違規裝載最高可罰1萬8000元

2021/5/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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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郭建伸台北21日電)汽車違規裝載罰則25年未修,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條文,明定汽車裝載未依規定的罰鍰,由現行最高可處新台幣9000元,提高到1萬8000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條文,明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長、寬、高度,或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等情形,可處汽車所有人罰鍰,由現行最高9000元,提高到1萬8000元。

現行法條規定,若汽車裝載時有裝載貨物未依規定、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懸掛危險標識等情形,可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則提高罰鍰上限至1萬8000元以下。

根據修法理由指出,現行罰則是繼民國75年修正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後,再於85年所修正,已歷經25年之久,應思考新一波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而調高罰鍰。(編輯:林興盟)1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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