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太空發展法 確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8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太空發展法草案」。草案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也規範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作業,且科技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太空發展法草案」等案,並邀請吳政忠等列席。全案今天審查完竣,需交由黨團協商。
科技部長吳政忠會後受訪時說,草案確定主管機關為科技部,且未來會有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太空產業過去以軍事、通訊用途為主,未來10年則會開展全面性商業產業發展,包括地面接收設備,以及5G、6G 的創新應用等,都涵蓋在太空產業內,因此跟所有人都有關。
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太空事務需要完善法制基礎;草案中明定,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吳政忠表示,過去30年來,太空中心主要負責研發與相關應用,既然要發展太空產業,會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一起,盡力爭取預算;至於發射場域的選址,因為是相當專業的問題,會盡快找專家研商最適合的場所。
草案並規定管制與罰則,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應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6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規定,太空活動所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預定於境內發射、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等情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未辦理登錄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而過去曾有火箭選在原住民部落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吳政忠說,草案也規範,如果相關發展牽涉到原住民時,會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並做充分協商。(編輯:蘇龍麒)1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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