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刪除監院得質問懲戒機關權限規定
2020/12/29 12:55(12/29 16:11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刪除「監察法第17條條文」,將原本賦予監察院得質問懲戒機關的權限規定刪除。
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當初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主持黨團協商時,監察院表達希望能維持現行條文,但尊重立法院朝野協商結果,也尊重立法院會決議。
原監察法第17條條文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6條或第19條之規定辦理之」。
對於上述條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刪除;提案說明指出,憲法第77條明定,公務員的懲戒由司法院掌理,而掌理公務員懲戒事件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職權的行使,應受其他憲法機關尊重,而且懲戒機關既均已為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為維護憲政體制,以及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法官法的規定,懲戒機關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該條文所定情形,賦予監察院質問懲戒機關的權限,逾越監察權對司法權制衡的界限,已屬干涉審判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有欠妥適且不合時宜,因此提案刪除。
經朝野黨團協商取得共識下,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刪除監察法第17條條文。(編輯:趙蔚蘭)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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