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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少年身心發展 立委共識不得夜間訊問

2019/4/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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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及官員達成共識,為維護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進行,但有當事人及其親友等請求立即進行等3種狀況,不在此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有行政院、司法院在內的7個版本。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今天有共識的條文包括,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緩和的休息時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如果是有急迫情形、查驗其人有無錯誤,以及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等3種情況,不在此限。所謂夜間,指的是日出前,日沒後。

以及,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調查的調查者出席,實質到庭。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提出修正動議,考量現行實務狀況,少年觀護所多由成人監所人員兼職或兼辦,欠缺少年保護的學識、經驗及熱忱,因此這次修法,增訂少年觀護所的人員,應於職前及在職期間接受包括少年保護的相關專業訓練。

至於少年觀護所的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的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的學識、經驗及熱忱者擔任;此部分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通過。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等人提出修正動議,少年法院在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進行相關處置,包括命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少年、其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的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此部分經討論後達成共識通過。

至於最關鍵的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是否要去除少年虞犯等,或是要不要採「行政先行」、移送通知是否採雙軌制,或縣市政府是否設置少年輔導中心輔導少年不良行為等,立委與官員未有明確共識,再加上本案尚有多條條文未討論;召委周春米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

根據司法院的書面資料指出,本次修法緣由,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因為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強化司法過程中,兒童及少年表意權及程序權等保障,包括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使其等候過程,應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的範圍,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的執行處所等。(編輯:林興盟)1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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