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吳茂昆 兩派監委再掀論戰
(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9日電)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彈劾前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已詳查事證,反駁質疑者有四大偏誤,其中,包括「協同意見書於法無據:無法源基礎,違背修法決議」。
對此,提出協同意見書的監委蔡崇義受訪時表示,該表達的立場,都已經寫在協同意見書上了,他不再回應,一切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
監察院3日彈劾吳茂昆,引發兩派監委對於彈劾理由不一致等爭議。
提案的高鳳仙、楊美鈴下午發布新聞稿,對於質疑彈劾未詳查事證一事,提出四大偏誤。
首先,新聞稿指出,質疑者「將律師函指鹿為馬:把專利權『由公司保有』說成『還給大學』」。質疑者認為,美國專利律師給吳茂昆等人的建議函,可以做為美國師沛恩公司取得專利權後,會還給東華大學的關鍵文件。
但是,該函原文是「我們可以幫助你準備一個專利讓與(patent assignment)給公司,以及一個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回大學」。此信函顯示,公司取得專利權後,要給東華大學的不是專利權,只給專屬授權。因此,此信函不僅不能證明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要把專利權還給東華大學,反而是證明仍由公司保有專利權,並無還給大學的情事。
此外,新聞稿中指出,「將會議紀錄張冠李戴:把台灣公司當美國公司,把讓與人當受讓人」。
質疑者認為,東華大學民國106年3月23日技轉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可以證明「美國」師沛恩公司想要把專利權轉回東華大學。
但是,吳茂昆等人在美國及台灣各成立一個師沛恩公司,這個會議是「台灣」師沛恩公司請東華大學與其簽訂成果讓與契約,將權利讓給「台灣」師沛恩公司,但東華大學不同意。會議與「美國」師沛恩公司無關,質疑者卻把該次會議當成是「美國」師沛恩公司想要把專利權轉回東大的證據,與事實嚴重不符。
第三,高鳳仙、楊美鈴認為,「經費簽核過程避重就輕,掩蓋自請自核事實:只提現任校長許可支付新台幣77萬元費用,不提吳茂昆自請自核80萬元勞務採購」。
新聞稿指出,質疑者說,現任校長許可支付77萬餘元費用,可以證明東華大學同意由美國公司提出國際申請。
但是,東華大學之所以支付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PCT)及美國臨時案的相關費用共77萬餘元,是因為吳茂昆在卸任前25天自審自核准許勞務採購案,東華大學不知道有美國師沛恩公司的存在,誤以為PCT國際申請案是由東華大學為申請人,現任校長及所有承辦人在不知情下,依吳茂昆簽准的採購案支付77萬餘元。
最後,新聞稿指出,「協同意見書於法無據:無法源基礎,違背修法決議」。審查委員在審查會通過後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僅無法源依據,而且違背監察院院會的修法決議。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局外論事,或偏誤難免,特提出說明,以還原真相,維護閱聽者知的權利。(編輯:蘇龍麒)1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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