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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期可達3年

2017/11/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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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8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初審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提升消費者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便利性,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但仍需進行朝野協商。

對於外界關注,業者可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中實驗多久,有立委認為不應設時限,給予業者彈性,但也有人認為不可能讓業者永遠實驗下去,朝野立委經討論後,決定將實驗期間,由原來行政院版的最長18個月,再延長到3年。

初審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但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1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超過3年。

而最長3年的實驗期間,也超過英國的3至6個月、新加坡6至9個月,以及澳洲的12個月,是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讓申請實驗金融創新的業者有更長的時間驗證。

另外,初審也通過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的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初審條文明定,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而專家及學者的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的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受訪表示,會拉到3年是因為大家擔心法規調整不及,所以才有的彈性,但他認為不可能是常態化。他說,法案通過後,容許創新,並藉由創新刺激既有的金融業務,產生服務或商品的差異化,不但有助國內金融市場活絡,也有助到海外提供差異化服務。

而最早提出法案版本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受訪表示,樂見草案初審通過,因為未來金融科技的發展會改變金融業的生態。他說,台灣已經算慢的,要趕快通過,最重要的目的是為更多人提供更好、更低廉的金融服務。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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