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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助產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2016/12/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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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產後護理機構為助產人員的執業處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納入助產人員執業處所。

提案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王育敏指出,現行「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准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王育敏表示,但助產人員的業務是從產前、接生到產後母嬰的照顧與指導,若未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將影響機構照護品質。

此外,為符合實際需要及加強管理,草案也參照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准,可不在執業登記處所執行業務。

而為強化助產機構的管理,草案也參照「醫療法」,增訂助產機構停、歇業的相關規範,明訂助產機構停、歇業時,應在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助產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在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1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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