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初審 災民免繳勞健保減免租稅
2016/3/10 18:36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訂,災民於一定期限內,健保、勞保、農保等保險費用由政府支應;另外也明訂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的適用範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以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若為天然災害受災者,於一定期間內的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初審通過條文中明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天然災害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稅捐減免方面,災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繳納所得稅;災區內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初審條文中也明訂,金融機構對於災民於災害前辦理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的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期間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
為協助災民重建,政府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國民黨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會後受訪時表示,去年蘇迪勒颱風造成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的災民至今都無法貸款、房屋也不能住,政府也沒辦法給這些災民一定程度的補償,因此這次修法特別回溯到104年8月6日後發生的災民,都能適用這次增訂的稅則減免與免繳勞健保費用等優惠。
本案已完成初審,於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朝野協商,全案還需經院會三讀後才正式生效。105031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