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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滴水用2次 立院三讀再生水資源條例

2015/12/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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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未來將可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條文也規定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新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

今年初有驚無險度過67年來最大乾旱,如何開發再生水以增加抗旱能力,成為各界關注焦點。但因現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規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供水行為,導致無民間開發利用。

水利署認為,目前再生水產水成本仍高於自來水水價,有必要積極推動再生水開發利用及強制使用,希望藉由再生水利用,使「1滴水至少使用2次以上」。

三讀通過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明訂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同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

水利署表示,地方政府若願意統籌興建、營運再生水,或配合民間開發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或申請中央補助建設經費。

由於現行再生水每度成本高達新台幣28.4元,遠高於自來水每度成本11.18元,外界關切未來再生水價如何計算。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在法案初審時表示,由於各再生水計畫條件不同,且供應端及使用端都有特定對象,未來會依個案處理。

考量民眾健康風險,條文中也明訂,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違者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將再生水供作直接食用或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1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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