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發現新事實可提再審
2015/1/23 21:01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加入「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事由。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條文明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的事實、證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參與調查犯罪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的罪已證明者,或因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配合增訂,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規定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後,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不適用「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規定。10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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